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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作者:法规教育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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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东政发〔20162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61216

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实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市行政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制定与实施的行政监察。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承办单位每年应当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一节启动程序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程序启动,遵循下列规定: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和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的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二节公众参与

   第九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下列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二)召开座谈会。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受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座谈会,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承办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对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举行听证会的程序按《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根据笔录制作听证报告。承办单位应当将听证报告作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采取召开咨询会、论证会或者由专家、研究咨询机构提交书面意见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或者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专家或者决策咨询机构在决策论证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客观公正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第四节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决策风险评估,也可组织有关专门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对决策方案涉及社会稳定、环境、财政经济或者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和社会矛盾纠纷进行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重大行政决策财政经济风险评估,应当对财政资金的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重大行政决策廉洁性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市政府廉政风险防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对风险等级较高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或者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

第五节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529号)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六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讨论或者暂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二十五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章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定期向市政府报告重大行政决策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单位、监督机关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经市政府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决定的,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督查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12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12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