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法发﹝2016﹞5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8日
东营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四)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
(五)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是指:
(一)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
(二)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
(三)冻结公民存款、汇款或者冻结法人、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划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存款、汇款的;
(五)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六)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二)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的;
(三)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认定大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也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审查下列内容:
(一)本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三)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五)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行政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八)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审核意见: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等情形的,作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作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