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通知
东政字〔2017〕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7〕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61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新纳入31项、承接省政府下放3项、受省委托实施1项;清理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承接和受委托实施事项,要加强与上级衔接,确保实施规范准确;对取消事项,要逐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对下放管理层级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指导县区部门实施相关权力。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承接方案,做好承接工作。各县区政府衔接落实情况要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市政府审改办。
附件:1.2017年第二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清理规范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2017年第二批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 |||||
序号 | 类别 | 实施机关 | 事项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四)新纳入的行政权力事项(共8项) | |||||
1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 新纳入 | |
2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新纳入 | |
3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 新纳入 | |
4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或者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新纳入 | |
5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新纳入 | |
6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新纳入 | |
7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处罚 | 新纳入 | |
8 | 行政处罚 | 市交通运输局 | 对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处罚 | 新纳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