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证照年检清理情况
序号 | 实施年检单位 | 年检 名称 | 关联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 事项 | 设 定 依 据 | 年检周期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清理 情况 | 备注 |
1 | 市交通局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其他行政权力)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5年7月修正)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 1年1检 | 不收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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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交通局 | 水路交通经营者经营资格审验 | 水路运输企业定期审验(其他行政权力) | 1.《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1月通过)第六条:水路交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经营资格审验。 | 1年1检 | 不收费 | 取消 | 取消年度资格审验,通过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
二、市级与证照核发、年检挂钩的政府指定培训目录
序号 | 部门单位 | 培训名称 | 关联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 | 设定依据 | 培训对象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其他行政权力) | 1.《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 市场调节价 | 培训费用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收取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其他行政权力)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三十七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 道路运输驾驶员 | 市场调节价 | 培训费用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