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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运力许可业务手册

作者: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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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1

二、审批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审批对象……………………………………………………………1

(四)审批依据……………………………………………………………1

(五)审批……………………………………………………………2

(六)审查材料……………………………………………………………2

(七)审批证件……………………………………………………………4

(八)审批时限……………………………………………………………4

(九)审批收费……………………………………………………………4

(十)审批咨询……………………………………………………………5

三、审批流程………………………………………………………………5

(一)收件…………………………………………………………………5

1.接收………………………………………………………………………5

2.登记………………………………………………………………………5

(二)受理…………………………………………………………………5

1.审核………………………………………………………………………5

2.材料补正…………………………………………………………………5

3.受理决定…………………………………………………………………6

(三)审批决定……………………………………………………………6

(四)决定书送达…………………………………………………………6

(五)审批流程图…………………………………………………………6

(六)决定公开……………………………………………………………6

(七)归档…………………………………………………………………6

四、投诉举报………………………………………………………………6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6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7

五、表单及文书……………………………………………………………8

(一)申请与受理类………………………………………………………8

(二)审查与决定类………………………………………………………8

附件

1.新增运力许可证……………………………………………………9

2. 新增运力许可工作流程图…………………………………………10

3. 新增运力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11

5.新增运力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2

6.准予新增运力许可决定书…………………………………………13

7.不予新增运力许可决定书…………………………………………14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新增运力许可

编码:705000102405-002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港航管理局航运管理处

  (三)审批对象在东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水运企业经营资质

的单位

  (四)审批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3.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第四项第(五)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具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审批条件

   取得新增运力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增运力符合社会运力运量发展要求

   2.新增运力取得合法有效船舶证书

   3.船舶主要管理人员配备齐全

   4.船舶安全管理到位

   (六)审查材料

申请新增运力许可证核发,应当向市港航管理局服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须由省运政系统打印)

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书(须由省运政系统打印)

3.企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提供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5.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光租登记事项证明书

6.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7.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8.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9.二手船还应提供船舶买卖合同、交接协议及交通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机构出具的船舶交易发票

10.经营客运航线的,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服务设施,并提供县以上航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1.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七)审批证件:《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不得超过船舶按照《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船龄。其中,委托安全代管的船舶,不超过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及安全代管协议的有效期;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不超过适航证书或者货船、客船构造安全证书的有效期;光船租赁的船舶,不超过光船租赁登记有效期,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不超过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有效期。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第四项第(五)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具有证书配发权限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东营市港航管理局航运管理处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航运管理处接收。地址: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59号,联系电话:0546—8321810。

2.登记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1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受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审批决定

市港航管理局航运处对材料进行许可环节的审核,并提出许可建议,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后,由局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四)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港航管理局航运处领取新增运力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五)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六)决定公开

审批决定(审批结果)在山东省水路运政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公开。

网址:https://124.128.200.45

(七)归档

项目办结后由市港航管理局航运处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对市港航管理局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3.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 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6. 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7.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和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8.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

1.新增运力许可证申请书  见附件3

2.新增运力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4

3.新增运力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5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新增运力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6

2.不予新增运力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7

所有附件请自行下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