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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业务手册

作者: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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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3

二、审批要素………………………………………………………………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3

(二)实施机构……………………………………………………………3

(三)申请主体……………………………………………………………3

(四)受理地点……………………………………………………………3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4

(七)申请材料……………………………………………………………4

(八)办理时限……………………………………………………………4

(九)收费标准……………………………………………………………4

(十)审批咨询……………………………………………………………4

三、办理流程示意图……………………………………………………4

四、救济途径………………………………………………………………4

(一)投诉事项…………………………………………………………4

(二)投诉受理…………………………………………………………5

(三)投诉处理……………………………………………………………5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等。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

编码:3705000102402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港航管理局危化品管理处

(三)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港口企业

(四)受理地点:东营市交通运输局(东城南一路359号)

(五)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章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六)办理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3.申请报告;

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申请书》;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等管理机构的批准意见。

(七)申请材料

1.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许可:

1)建设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申请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理由、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平面布置方案图,以及对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条件及安全设施等进行综合分析等,未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另行行文说明情况;

3)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

2.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

1)建设港口的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申请文件;

2)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场所的方案(包括项目用途、处理对象、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和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等);(3)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含该专用场所的地理布局和周围50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的布局状况)。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号码:0546—8321226

三、办理流程示意图

四、救济途径

(一)投诉事项

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二)投诉受理

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行政相对人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对市港航管理局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三)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3.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5. 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6. 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7.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和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8.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