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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作者: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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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1

二、审批要素………………………………………………………………1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审批对象……………………………………………………………1

(四)审批依据……………………………………………………………1

(五)审批……………………………………………………………2

(六)审查材料……………………………………………………………3

(七)审批证件……………………………………………………………4

(八)审批时限……………………………………………………………4

(九)审批收费……………………………………………………………5

(十)审批咨询……………………………………………………………5

三、审批流程………………………………………………………………5

(一)收件…………………………………………………………………5

1.接收………………………………………………………………………5

2.登记………………………………………………………………………5

3.出具凭证…………………………………………………………………6

(二)受理…………………………………………………………………6

1.审核………………………………………………………………………6

2.材料补正…………………………………………………………………6

3.受理决定…………………………………………………………………6

(三)审查…………………………………………………………………6

(四)审批决定……………………………………………………………6

(五)决定书送达…………………………………………………………7

(六)审批流程图…………………………………………………………7

(七)归档…………………………………………………………………7

四、投诉举报………………………………………………………………7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7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7

五、表单及文书……………………………………………………………8

(一)申请与受理类………………………………………………………8

(二)审查与决定类………………………………………………………8

附件

1.港口经营许可证…………………………………………………………9

2.港口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10

3.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申请书………………………………………11

4.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13

5.港口码头泊位基本情况一览表…………………………………………14

6.码头泊位前沿装卸机械情况一览表  …………………………………15

7.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16

8.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17

9. 准予港口经营许可决定书…………………………………………………………18

10. 不予港口经营许可决定书…………………………………………………………19


一、前言

本业务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山东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 第 13 号《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及文书等。

二、审批要素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

编码: 3705000102404

(二)实施机构:东营市港航管理局港口管理处

(三)审批对象:在东营市港区内从事港口普通货物经营业务的经营人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3.《山东省港口管理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四条: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审批条件

取得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许可,应当符合港口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设施设备和操作规程。

5、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六)审查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附件3);

2、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章程等;

3、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证明、协议等);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7、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8、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现场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等)。

9、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0、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业务的,提交《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4);

11、租用他人港口设施、设备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设施、设备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以及港口设施、设备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租用军用码头或公务码头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租赁协议;

12、租用他人港口机械从事港口经营的,提交与港口机械所有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港口机械所有人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3、租用他人船舶经营的(租赁方必须为光船租赁),提交与船舶所有人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登记证书复印件;

14、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15、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16、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附表格:1.码头泊位基本情况表(附件5)

2.码头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附件6)

申请人提交以上文件和资料时,应原件与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经核对后交还申请人,复印件由东营市港航管理局留存。

(七)审批证件:《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见附件1

(八)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港航局港口处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东营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三、审批流程

(一)收件

1.接收

东营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1212房间(东营市东城南一路359号),电话号码:0546—8321829,电子邮箱:dygkglc163.com

2.登记

对审批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材料名称及份数在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1212房间进行登记,并录入市港航管理局行政许可台账。

3.出具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审核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企业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受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2)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审查

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组织相关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批决定

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对材料进行许可环节的审核,并提出许可建议,局领导签署批准或不予批准意见。

(五)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到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领取港口经营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归档

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项目办结后由市港航管理局港口处具体办理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四、投诉举报

(一)受理岗位和职责:市港航管理局法规科负责行政相对人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对市港航管理局的行政许可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 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市港航管理局法规科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市港航管理局人事科和市编办、市效能监察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督查科作出处理后,应各自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五、表单及文书

(一)申请与受理类

1.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7

2.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见附件8

(二)审查与决定类  

1.准予港口经营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9

2.不予港口经营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10

所有附件请自行下载: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