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放管服”改革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日前,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一是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修改为“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二是删去第九条中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管理人员”。三是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山东人大门户网站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